东营市燃气热力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东营市燃气热力协会;英文名称:“Dongying Gas and Heating Association”,缩写“DYGHA”,是以燃气热力经营企业为主体及有关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备、储运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以及全市的热力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组成,性质属行业性,是地方性自愿加入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当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意见,为会员单位服务,促进全市燃气热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营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东营市经济开发区金融港B座1808室。协会会徽选定为“东营燃气热力标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燃气热力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及规章,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争取有关部门对燃气热力行业的支持与帮助;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燃气热力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等提供依据;
(三)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组织业务交流和推广燃气热力行业在科研、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成果和经验;协调同行业间和相关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
(四)拟定燃气热力行业从业准则,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评比活动;
(五)组织实施有关培训工作;
(六)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燃气热力产品展示,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七)协助建立燃气热力行业管理规范,积极参与燃气热力安全检查等工作;
(八)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组织和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活动;组织外出调研、考察、学习,邀请国内外专家来东营讲学,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九)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燃气热力生产、经营和与本行业有关的教育、科研、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自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履行会员义务;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它依照章程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五)其他依照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指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计、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审查批准新会员;
(五)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协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协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会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设有财务部门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任会计岗及出纳岗。协会运营所产生的的收支费用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进行会计监督,定期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审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章程修改草案经2021年1月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燃气热力协会、东营市工商业联合会、东营市行政审批局、东营市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东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