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协会活动经费来源,使协会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年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单位:8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
(三)理事单位: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2000元。
第二条 捐赠费
根据协会的经费状况和实际需要而定。当协会经费不足或开展某次大型活动时,协会将动员有经济实力的会员单位,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给予协会适当的捐赠。
第三条 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会员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主动交纳当年度的会费。
第四条 会员单位因经济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减交、缓交或免交会费。
第五条 新会员应在收到协会的《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捐赠费收取的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的经费实行统一的收支管理,由秘书处严格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和财务收支管理规定使用。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在每年的理事会中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燃气热力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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